不一定可以當成本昨天網友來信自地自建後再轉賣時,請問是這樣子算嗎?
房地合一稅稅率×(成交價-土地取得成本-營建成本
)我認為大方向是這樣沒錯但要先釐清
- 標的是房地合一稅?
- 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 另外要注意取得憑證資料有沒有確實?
- 建物跟土地有沒有分別計算?
去年辦一個王老闆的自地自建案,對方被國稅局追稅「近百萬」,
只因蓋屋的佐證資料,提供「不夠卻實」成本就像夾菜一樣被夾掉,
瞬間被認定賣房子賺很大,還要逃稅?!
這這樣一輛國產車差點就不見了⋯後來經過一連串的逐項盤點補正,
才得以減免罰款⋯為時已晚,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過程中稅務單位調查原賣方、新買方、營造廠老闆、營造廠下游廠商等等,以利釐清完整的面貌,這個案子許多老手跌了一跤..萬萬沒想到
各自的專業各自解讀也能釀出禍?
主要是房地合一稅改後對「會計師」「地政士」「稅務人員」都是一大考驗,何況是更複雜的「營建稅務」,涉及營業稅、營所稅、房地合一稅、工程造價、包作業、起造人等等⋯有時連承辦人員摸不定細節,建議自地自建務必要做好稅務規劃,
{產/財/稅綜觀全貌}
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再次提醒大家有發票不一定可以當成本實際有做不一定可以當成本房地合一不是數學題,而是申論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章,歡迎分享出去,如果你對買房建房有興趣,也誠摯歡迎加入社團 <買房建房萬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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